湖北科技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高水平特色发展的应用型综合性地方大学建设,构筑民主、科学、高效的学术管理体系和组织构架,实现“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现代中国特色大学治理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和《湖北科技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设立湖北科技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以充分发挥校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事务中的作用,规范校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的最高学术机构,直接对学校负责。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履行职责;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提高学术质量;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保持严谨学风,坚守学术规范,维护湖北科技学院学术声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委员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原则上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校学术委员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原则上是教学科研一线的教授,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过半数赞成票等方式产生。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可由主任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过半数赞成票等方式产生。主任委员会提名产生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学术委员会名誉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原则上为外校著名专家学者。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伦理与道德监察委员会,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
第七条 学校各学院(含研究院、所)根据自身实际,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设立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具有对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进行指导的责任和义务,也可委托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承担相应职责。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受主任委托成立专家工作组,完成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学院(含研究院、所)通过公开公正民主推荐或遴选等方式产生,总人数中教学科研一线委员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50%;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校学术委员会人选经校长办公会确定后,由校长颁发聘书聘任。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得超过两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原则上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任期内学术委员会委员申请辞去委员职务;(2)或因调离、职务身份变动,或离职一年以上;(3)因一年内累计三次无故不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或因学术失范、违法违纪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或不适合继续履行职责;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因上述原因出现学术委员缺额,或任期届满委员增补可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由校长聘任。
第十二条 委员条件 校学术委员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原则上专业技术职称为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在其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对所在学科的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具有前瞻性的洞察与分析能力,学术声望高;
(三)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秉持公道,坚持原则,为人正派,学风端正,治学严谨,乐于奉献,有较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进行学术决策的能力;
(四)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循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保密事项恪守保密义务;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 委员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具体组成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学院系所、学科设置情况,在征询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并确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或审定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学科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3)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4)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5)学术委员会下设委员会的组织规程;
(6)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评定、评议和推荐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评定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和科研基金、科研项目及科研奖项等;
(2)评议并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学术平台、科研和学科建设项目的申报等;
(3)评议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咨询
(1)学校教师职称评聘、学位评定、教学考评中有关学术的条例;
(2)学校重要的国内外学术交流计划;
(3)为学校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与战略、学校科研经费预算决算方案、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四)评议和仲裁
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学术伦理与道德监察委员会对学术伦理和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开展调查,并对调查结果作出评议或仲裁,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五)其他:讨论、审议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学术问题。
第十七条 学术伦理与道德监察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伦理、道德和学风的教育;加强伦理意识,树立学术风范,倡导学术道德,宣传学术道德规范,打造纯清的学术风气;
(二)负责对学校学术伦理、道德与文化建设问题进行论证、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组织调查组对学术失范行为进行调查,对调查组的调查报告进行审议,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四)对有关部门请求的有关人员进行伦理道德诚信状况审查;
(五)对学术研究活动进行伦理道德事项审查,对违背基本伦理精神的科学研究活动和行为,做出暂停或终止研究的建议,报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后作出处理决定;
(六)根据需要,指导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开展学术伦理与道德相关的工作;
(七)对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就具体学术事务要求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教学委员会、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及学校职能部门做出说明或提交审议。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可就学校重大学术问题向学校提出调查报告或有关建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议题需提前确定并通知全体委员。经与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临时增加议题。根据工作需要,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校长可提议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会议组织工作。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职责和需要自行安排。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秘书长列席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应不少于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能举行。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全体委员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须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并在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主任委员会议,商议校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秘书长列席主任委员会议。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审议事项,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议决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情况由主持人选择举手、记名投票、隐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重大事项应获得不少于与会者三分之二的票数方为通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商定,可进行通讯表决。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与委员本人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有关事项时,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旁听席,要求或邀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教学委员会、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专家列席会议,说明情况并参与讨论,亦可邀请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但不参加表决。涉及特殊事项,校学术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二十五条 学校需审议的相关学术事项的评价标准和规则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经校学术委员会召开相关主题会议审定后,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既定程序组织实施,最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对于校学术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应根据所涉事项性质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示,并明确相应异议期,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公示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并征得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报告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如需修订,应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经校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